一、鄂州市房产执法大队简介
鄂州市房产执法大队是经鄂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2年批准成立,隶属鄂州市房产管理局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我市房产行政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全队坚持以“依法行政、服务社会、规范市场”为宗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依法开展房产执法活动。
二、鄂州市房产执法大队职能
贯彻房产业法律法规,规范房产市场行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查处房产违法行为。
三、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违规行为
1、无资质开发。包括: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不参加年检而继续经营;
2、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经营服务。包括:暂定或四级企业承担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三级企业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二级企业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外省二级及以下资质开发企业或本省外地市三级及以下资质开发企业进入本市开发;
3、其他资质违规行为。包括:在办理资质证书时弄虚作假,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
(二)商品房预(销)售违规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预租,发放购房金卡、内部认购等形式的销售行为,收取定金、订金或预付款的行为;
2、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在10日内未开盘销售;
3、开盘后预留房源,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纵容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的行为;
4、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行为。包括未公示项目“五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公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认购协议》样本;未公示商品房价目表(包括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单价、价格执行时间、销售状态、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等);未公示《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样本;
5、预售合同备案不及时;
6、聘请的销售公司未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7、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8、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0、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11、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三)房地产广告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
2、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3、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
4、发布不实价格的销售进度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合同违规行为
1、签订合同时未使用省工商局与建设厅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格式合同的行为;
2、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落实购房“实名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为买受人更名的行为;
3、房地产企业制定的销售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4、向买受人收取合同约定外的费用的行为;
5、逾期交房,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五)房屋售后移交违规行为
1、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2、交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
3、商品房交付后,逾期三月未向办证机关提供办证资料,影响购房户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4、拒不承担报修和维修责任的;
5、发生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六)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违规行为
1、未取得工商执照和房地产经纪资格而承办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等行为;
3、在代理买卖业务中抽取价差和乱收费的;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5、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0、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11、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2、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3、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5、未经委托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
1、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资质证书过期未参加年检,而继续经营。
2、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4、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或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5、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6、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从事物业经营服务的。
7、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8、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9、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10、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违法违纪行为
1、开发和中介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年检时,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非法为不符合条件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
2、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违规为企业发放预售许可证的;
3、不符合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违规为企业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
4、违反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违规为房屋办理初始登记的;
5、违反国家相关测量规范,房地产工作人员对房屋销售面积违规测绘与计算的;
6、违反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登记的;
7、与办理对象互相串通,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其逃避国家应缴税费的;
8、其它权钱交易、商业贿赂行为。
市房产执法大队温馨提示:为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涉及上述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欢迎消费者及时向我们举报。市房产执法大队将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严肃查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在网络上进行公示。我们将努力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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