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审批提供材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国有土地只用权批准文件;
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1. 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一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三、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