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年检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现将我市2008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
二、年检对象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取得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应按规定申请资质等级核定。
(三)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地取得备案资格。
三、年检内容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检查企业是否达到三级资质条件和企业是否有违规行为。
四、年检方式
年检以企业自报、主管部门核查的方式进行。
五、年检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领取《鄂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报送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
(三)申报年检资料,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物业资质年检是否合格。
六、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鄂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贰份)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复印件)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的年度评议;(原件)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九)四城创建执行情况材料。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贰份),规格为A4纸,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材料首页列明目录及页码。
七、年检结果
(一)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房产管理局在资质证书副本上注记,并加盖“鄂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专用章”。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参加年检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三)凡未如实填报有关年检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经查出,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四)凡年检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违者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年检结果,将在“鄂州市房产信息网”上公布。
(六)年检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