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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2009-1-9 15:46:26   鄂州房产网  访问数:5  发表评论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指标

1.法人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法人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4]70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5.联系方式: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6.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基层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房地产开发行业代码为“7210”。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

8.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4)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5)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6)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7)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14)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16)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7)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8)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9)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2)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 控股情况: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1)国有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10.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3)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1.开业(成立)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填报开业时间须注意如下几点:

(1)企业(单位)应按照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填写 (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

(3)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4)与外方或港、澳、台商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营业状态: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包括如下五种状态: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13.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4.机构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机构类型应该为“企业”。

15.产业活动单位数: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7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16.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17.企业主要经济指标:限企业法人,以及除机关、社团和居村委会以外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填写本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填写“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免填“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3)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18.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按照证书填写。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19.产业活动单位类别: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本部和分支机构。

(1)本部: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分支机构(分部、分厂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20.分支机构类型: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分支机构: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分支、派出机构:包括事业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法人分支、派出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4)社会团体法人分支、代表机构: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其他法人分支机构:包括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外的其他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21.经营性单位收入:指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22.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23.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和联系电话。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标,

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3.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4.本月完成投资:指从本月1日起至本月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5.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6.配套工程投资: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

7.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8.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9.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0.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11.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12.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13.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住宅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别墅、高档公寓等。按照户型结构可以划分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140平方米以上住房等。

经济适用房:根据地方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经济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是指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中低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别墅、高档公寓: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住宅。别墅、高档公寓的确定标准:一是经有房地产投资计划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别墅、高档公寓开发项目;二是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开发项目。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高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90平方米以下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144平方米以上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不包括144平方米)的住房。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14.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15.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16.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17.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18.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19.资金来源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个人按揭贷款:又称“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它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4)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销售和空置面积指标

1.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3.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5.商品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6.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7.出租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8.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9.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2)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10.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11.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空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空置一年以下、空置一到到三年(含一年)和空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四、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指标

1.房地产企业特性:反映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的分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旨在了解重点房地产企业的综合发展水平。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包括在异地和本地在工商部门单独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包括临时项目部。

2.级别地段:是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小区)所处自然地理位置的土地级别而划分的等级。土地级别是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及所处地段繁华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土地等级,是计算土地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各地区对土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一般的划分原则是按照土地距离市中心的距离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以及其他级别。部分城市首先对土地先做区位划分,每个区位里再进一步划分土地级别。本指标按照中心城市所处位置来填写,如在密云县城中心开发的楼盘,土地等级要按照楼盘距离北京市中心的远近划分,应该确定为“其他”地段,而不是处在密云的“一级”地段。

(1)一级地段:是指由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并公示的土地等级为“一级”的地段。该地段所处自然地理位置在城市的中心区域或传统的中心商业、文化街区,一级地段的土地价格一般在该城市里是最高的。没有施行土地级别划分的城市,企业可以把位于城市的中心区域和公认的最繁华区域楼盘所处的地段,作为一级地段填报。

(2)二级地段:是指由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并公示的土地等级为“二级”的地段。该地段所处自然地理位置在城市的中心区域附近或传统的中心商业、文化街区附近,土地价格一般低于一级地段的水平。没有施行土地级别划分的城市,企业可以把位于城市的中心区域附近楼盘所处的地段,作为二级地段填报。

(3)三级地段:是指由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并公示的土地等级为“三级”的地段。该地段所处自然地理位置在城市的近郊区,土地价格水平一般低于二级地段。没有施行土地级别划分的城市,企业可以把位于城市的近郊区楼盘所处的地段,作为三级地段填报。

(4)四级地段:是指由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并公示的土地等级为“四级”的地段。该地段所处自然地理位置在城市的远郊区,包括城郊以外的卫星城市,土地价格水平一般低于三级地段。没有施行土地级别划分的城市,企业可以把位于城市的远郊区楼盘所处的地段,作为四级地段填报。

(5)其他地段:是指由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等级为四级以外的地段。该地段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一般为在城市最偏远地段,土地价格水平一般低于前四级地段。

3.年末在用计算机数:包括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数量,带有多个终端的大、中、小型计算机为一台,用作服务器的计算机也作为一台。

4.互联网站数:指企业拥有的、由自己维护或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人维护的、一组以主页为开始页的相关网页的集合,有唯一网址。

5.当年发生的电子商务采购额:指年内借助网络订单而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从指定互联网下定单,不包括单纯从互联网上获取供货商联系方式、产品和价格信息而发生的交易额。付款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6.当年发生的电子商务销售额:指年内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从指定互联网下定单,不包括单纯从互联网上发布企业联系方式、产品和价格信息而发生的交易额。付款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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